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205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鞠伟民、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审判员 方 珺
书 记 员 林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