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

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泉执行字第751号之一
大城钢结构(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逾期未报告其财产,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滚动查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审查核实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主忠 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
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