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6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0125G,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108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6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位于××街道××路××号××大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权属。
案件申请费43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