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08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0125G,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6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街道××路××号××大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6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位于××街道××路××号××大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权属。 案件申请费43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