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英雄路英雄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湘038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湘03民终13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22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6364元,减半收取13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彭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