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丼铺农资公司内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其银行、互联网银行帐户,因其数目及其小而无执行意义。本院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 2022年9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进行询问,到庭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和解,但对本案执行标的表示不认可,并表示本人现在经济困难,只能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表示不认可被执行人***的和解方案。 2022年9月13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22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2022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3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339,269.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339,269.00元及延迟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