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27号 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陬市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矾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85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30093元,由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