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27号
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陬市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宁市,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矾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化大汉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85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30093元,由原告**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