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21220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松杨湖街道办事处凌泊湖社区凌泊湖小区1-5栋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