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11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511执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期间内[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2025年2月23日前,宜提前一个月)]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