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山东省济宁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宁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19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文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宁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