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财保16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化路26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93614269L
法定代表人:孙清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483888.07元。申请人***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对兖矿煤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483888.07元或(2022)鲁08执53号执行案款9483888.0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