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二初字第00064—1号
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代万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常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