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如按照被上诉人的**认定案件事实,上诉人与一审被告**作为承包方承包了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山路东侧超薄浮法玻璃基板生产线三期工程,而后将部分钢筋工等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由其实际施工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被上诉人作为自然人并没有承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资质,并不是合法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按照被上诉人**的情况,上诉人作为涉案工程承包方与被上诉人之间只能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从行为性质上来说,按照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按照承包方要求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完成承揽的工作并向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本案合同履行地现不能确定,因此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管辖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原审原告完成的有关部分钢筋工等工程,系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秦 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