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46号
原告:蚌埠市玉林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75326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78406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蚌埠市玉林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因原告蚌埠市玉林门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