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4507号
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西街20号院一号楼二单元一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13598W。
法定代表人:闫国通,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珂,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新延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98973M。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5元,由原告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司振魁
人民陪审员 张秋霞
人民陪审员 苗玉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