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英姿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英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三原线与卫柿线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冯文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分公司。地址:新乡市市辖区(开发区)启明小区日区10号楼西单元5层。
负责人:袁宝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
上诉人新乡市英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分公司、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点“新乡市万新·莱茵半岛二期项目部”位于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路与午阳路交叉口,属于新乡市红旗区,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乡市高新区、新乡市经开区改革工作的方案》虽然将高新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职能交于新乡市卫滨区,但并未明确将新乡市高新区的司法管辖权交于新乡市卫滨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不能再依据该文件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涉新乡市高新区案件现仍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