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3财保32号
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98973M。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申请人:新乡市恒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首席SOHO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AMMQ5H。
法定代表人:丁芽利。
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恒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路××路××小区××号楼××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以上预售证号均为20200357)的房屋。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恒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路××路××小区××号楼××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以上预售证号均为20200357)的房屋(总价值为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索广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