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延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被告:王恩修,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修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王恩修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要求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王恩修支付劳务费用,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之一的王恩修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封丘县,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至于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恩修是何种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