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172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书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自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