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1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98973M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
地址: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赵伟,男,回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与***、赵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5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