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6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阳市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男,1968年5月1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583443554。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2189413P。
法定代表人:金跃山,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65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期限一年)。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