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580号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念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冀翠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雅然
书记员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