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579号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
法定代表人:孙念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塑钢门窗施工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洛阳市史家湾小区3#楼。2016年工程完工后,被告迟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总工程款为1112505元,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即55625.25元。原审法院认为因质保金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法院对质保金的支付未能支持。目前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业主居住3-4年时间,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质保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纠纷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质量保证金55625.2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2000元,实际应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无管辖权,原告可向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冀翠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