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11民初8017号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583443554。
法定代表人:孙念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青岛路芙蓉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561302XB。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和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宇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26827.56元整及利息1000元(利息为暂计,利息实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期间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洛阳蓝郡住宅小区(西地块)铝合金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6#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2015年11月2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款为2558836.24元(共两部分881427.56元和1677408.68元)。按照双方合同第11.4条约定,被告应于决算后支付工程款的95%(即2430894.43元),预留5%的质保金(即127941.81元)。2017年11月份,双方合同第17.1条约定的2年质保期到期,涉案工程也早已交付业主使用,被告应按约定支付5%的质保金,即127941.81元,但至今还剩余26827.56元未支付,历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一直拖欠至今,无奈特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发生纠纷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本案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也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有工程所在地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工程在洛阳市××区,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总数额2558836.24元无异议,但对原告起诉的所拖欠的工程款26872.56元及利息均有异议,对其中2万元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认为截止至今下欠河南六建门窗公司工程款6827.56元,但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有如下两点,其一我公司已经实际向河南六建门窗公司支付工程款2552008.68元,但河南六建门窗公司仅向我公司出具发票2232200元,尚欠326636.24元发票未交付;理由二我公司扣欠6827.56元,未支付的原因为在质保期内蓝郡汇景湾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门窗报修申请,但六建公司未能即时在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保障义务,为此我公司支出的维修费用为6827.24元。综上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六建门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洛阳·蓝郡住宅小区(西地块)铝合金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洛阳·蓝郡住宅小区(西地块)6#高层住宅楼二层(含二层)以上南生活阳台、观景户内花园及北入户花园铝合金窗封闭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竣工使用,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原被告庭审中均认可上述合同价款总计2558836.24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2532008.68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2552008.68元。关于被告欠付金额的认定,双方均认可原告出具的2015年9月30日金额为10万元的收据,被告实际向原告转账8万元,被告称另有2万元系通过其他方式冲抵后由原告向被告出具10万元收据,原告主张以实际转款数额为依据,并要求被告支付该差额2万元,但对其自己开具10万元收据的行为原因不能做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该2万元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剩余工程款6827.24元,被告称系扣除原告安装门窗质量问题维修的花费,但仅提交物业补助申请复印件,其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亦不予认可,并称未接到被告关于维修的通知,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出具全额发票被告才应予付款的意见,因涉案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且原告庭后提交了其开具的发票及会议纪要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贷款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6827.24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6827.56元及利息(利息以6827.56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元,由原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承担178元,由被告洛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