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717号
原告:星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西座16层1601、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HXB94。
法定代表人:黄爱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酒后变电站东南方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583443554。
法定代表人:孙念涛。
原告星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文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星文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六建公司名下2515635.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20004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星文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六建门窗有限公司名下2515635.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星文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