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501号
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万年青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174432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9号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98743454H。
法定代表人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新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义马市。
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亮、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事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交诉讼费2074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