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民路**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万年青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阳,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与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95元、保全费3020元,减半收取5907.5元,由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1(含反诉20696元),减半收取13745.5元,由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