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853号
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万年青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半岛明珠二期8号楼2单元商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4268.5元,由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