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4民初11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民路12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万年青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本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诉被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洛阳伟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冀翠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