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亢文强诉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148号
原告:亢文强。
被告: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文强诉被告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6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本人自有车辆为本案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洛阳伟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亢文强名下豫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