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致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247号
原告:普洱致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帮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615926288.
法定代表人:郑辉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琴,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第三人: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1号梅子商业街1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252874245。
法定代表人:何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小彬,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致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普洱致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普洱致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艳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