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琴,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孟连县。
第三人: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1号梅子湖商业街1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252874245。
法定代表人:范为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咏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