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亮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2986号 原告: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中83号菊花石大厦第二栋10层10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发,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男,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