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13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嘉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曲红妍。
被执行人: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5号楼8层901(住宅)。
法定代表人:裴朝良。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嘉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