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5号楼8层901(住宅)。
法定代表人:裴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四嘉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润普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四嘉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润普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珊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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