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685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加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二飞。
本院在执行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询到有豫D车辆,因属外地,暂不予查封;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被执行人是公司,未查询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