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2943号
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马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恩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雷,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缆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被告中铁第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7383.8元,利息35983.4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第三公司临时设立(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三环路灯工程14标项目部)与原告郑州电缆公司在2008年10月31日签订电缆产品订货合同,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没有按约定及时结清货款,余款77383.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针对其诉讼请求,郑州电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电缆产品订货合同、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说明函。
中铁第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其亦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并未全面履行电缆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义务,实际购买方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实际供货部分的货款,无权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货款。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劳务分包合同、聊天记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10月31日,中铁第三公司西安市三环路灯工程项目部(买受人)与郑州电缆公司(出卖人)签订电缆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供货价值865680元,出卖人负责送货到买受人工地,预付款到账后15天交货,预付30%货款,货到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的支付可通过第三方(北京昊朗公司)支付。该合同中加盖有郑州电缆公司及中铁第三公司西安市三环路灯工程14标项目部印章。
2008年11月14日,中铁第三公司向郑州电缆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载明:贵公司与中铁第三公司西安项目部于2008年10月31日所签订的电缆产品订货合同,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中中铁第三公司西安项目部或北京昊朗公司一定按电缆订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将电缆货款支付给贵公司,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2007年9月15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甲方)与北京昊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西安三环路配电照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施工,该项目的名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任何时候皆以甲方名义出现。甲方除收取工程结算价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其余工程款均归乙方所有,税金由乙方支付,本项目施工合同变更增加部分按上述方法执行。
2020年12月3日,郑州电缆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三年,且《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案涉纠纷系双方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电缆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中“预付款到账后15天交货,货到两个月内付清”系对货款支付约定,现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起诉,被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事由。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铁第三公司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7.34元减半收取1283.67元,由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