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4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油福瑞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166063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油福瑞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万二千二百零四元整。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