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81民初8470号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
法定代表人:陈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震超、彭富根,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17号办公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16463D。
法定代表人:尹家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于2021年12月18日支付了货款138600元,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135元(按LPR1.5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力设备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为1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地点送达货物,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预付款59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欠付1386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欠款138600元,但未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力设备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总价198000元,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货到现场付款50%,安装完成后付清余款,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9400元的预付款。被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11日签收了货物,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完成了案涉货物的安装,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因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于开庭前支付了货款1386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通知单一份、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安装工作日志复印件付款沟通函及物流信息各一份,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双方约定“安装完成后付清余款”,原告主张被告从安装完成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5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