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417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明,平果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17号办公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16463D。
法定代表人:尹家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岑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