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6441号
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乌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路17号办公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