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31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0109**9388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11.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90520**091938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