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3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508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