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4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