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1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阳光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6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石油新村新村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宽,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塞罕坝区金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百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鲁142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将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14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21×××35上的14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2.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瑞航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