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4991号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B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友。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俊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榆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