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及温诗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生涛,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燕,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温诗词,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
再审申请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温诗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马宇舟
审判员  杨宗信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