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县金星煤炭场、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4民初1172号
原告:合水县金星煤炭场,经营场所:合水县雷家坡自然村。    
经营者,陶志辉,男,汉族,个体户,住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甘肃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北街乐蟠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2号(益尔药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豆某,经理。    
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村004号。    
负责人:豆某,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环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环县。    
原告合水县金星煤炭场与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合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合水县金星煤炭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县金星煤炭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金星煤炭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合水县金星煤炭场负担。    
审判长    罗克林
人民陪审员    唐华
人民陪审员    侯春霞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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