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24民初1900号
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北街乐蟠东路。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峰区。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峰区。
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爱俊
审 判 员 罗克林
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