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12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宁县。
被告:***,男,现年38岁,住宁县。
被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路。
法定代表人:**昇,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要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强